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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6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2年10月2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和《北京市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京国税[1997]193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报送有关资料,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各区县局、分局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后,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和汇算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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