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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7.检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的,是否分别不同项目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8.检查企业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确定申报纳税。

  9.检查企业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是否分别核算其营业额或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是否按税务机关的决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0.检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否正确。

  11.检查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情况。

  12.检查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采用现金收款方式,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3.检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地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漏缴。

  (四)企业所得税

  1.熟悉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税收协定,优惠政策等。

  2.了解企业的行业、经济性质,确认是生产性企业,还是非生产性企业;是否属于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进而判定其所适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3.了解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发的纳税鉴定通知书(或纳税通知)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4.检查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税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确定企业申报纳税情况是否按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应缴税款与已缴税款是否相符,对违章的,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处罚。

  5.结合对流转税的检查,确定企业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帐户是否正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收入情况。

  6.材料的检查

  A.材料采购的检查

  (1)审查“材料采购”明细帐或有关材料明细帐,对照主要材料的购物发票,运单和材料报告单,核对材料期初、购进、结存使用等情况,对进货数量和金额,检查有无购料只记数量没记金额或只记金额没记数量,影响发出材料的成本;

  (2)检查进料成本中有无不合理开支;

  (3)检查购料数与实收数量是否一致;

  (4)结合检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对照材料成本差异明细帐,确认有无误计材料成本差异;

  (5)检查企业是否从关联公司采购材料,对从几个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同一材料价格进行比较,确认有无存在价格转移、逃避税收问题。

  B.委托加工材料的检查

  (1)核实材料付出数量和加工收回材料数量;

  (2)检查“委托加工材料”明细帐结存数,确认有无红字或贷方余额,多计生产成本。

  C.材料发出的检查

  (1)检查“发出材料汇总表”和“领料单”,了解汇总表与领料单填写用途是否一致,有无将非生产用料汇入生产用料,同时检查生产用料数量是否正确;

  (2)企业发出主要材料若采用实际成本计算的,检查是否符合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成本核算方法。

  D.检查剩料退库,对年末几天的“领料单”重点进行查核,检查年末投产情况和主要材料下料时间,凡影响年度成本的均应进行调整,避免将未投产的材料打入生产成本。

  E.检查下脚料缴库。全面审核“其他业务利润”帐户和营业外收入帐户,检查出售的下脚料有无成本,如无生产,应查明对生产成本的影响。

  F.检查销售材料,了解材料明细帐的贷方金额,确认是否将销售材料计入生产用料,并结合查核原始凭证,验证生产用料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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