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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29.随货物销售的包装物,是否并入销售额申报纳税。

  30.销售货物的包装物,采取折扣的,是否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如果单独另开发票的,申报纳税时,是否作了扣除。

  31.检查企业进项税额扣除,是否无凭证(包括白条)抵扣?专用发票是否有抵扣联,其真伪性如何?内容是否真实、齐全。

  32.检查小规模人是否擅自抵扣进项税额。有无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3.检查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扣除率是否正确。

  (1)是否有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2)增值税税率变动过的货物,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正确计算纳税;

  (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货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二)消费税

  1.熟悉和掌握消费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经营范围、确定其生产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与企业往来的有关税收文件(包括通知、批复)等。

  4.检查被查企业的消费税申报表、发票,明确其申报纳税是否按税收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检查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确定是否正确。注意审核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

  6.检查企业是否正确运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7.审查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否正确划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的界线。

  8.检查企业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的界线是否划分清楚。审查受托方确定的计税价格是否偏低,有否存在虚假的代收代缴消费税现象;受托方是否按规定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否如实地向委托方收取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全部费用,组成计税价格及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是否准确。

  9.检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是否按不同税率分别核算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0.检查企业购进含增值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在计算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时,是否将增值税税额予以扣除。

  11.审核企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否准确。

  12.检查企业缴纳消费税地点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13.检查企业享受“五年返还”税款的优惠规定,计算应退消费税额是否正确。

  (三)营业税

  1.熟悉和掌握营业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营业范围和内容,确定其营业项目所适用的税率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与企业往来有关的税收文件(包括通知、批文等)。

  4.检查被查企业营业税申报表,确定其申报纳税是否按税收法规规定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检查企业营业额的确定是否准确真实。注意审核价外费用的内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否按税法规定而不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已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6.检查企业价格明显偏低的营业额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企业是否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申报纳税。检查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旅游业等较为特殊行业营业额的确定,其有关票据、合同及证书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多程运输各承运人之间,工程项目的总、分包商之间收入的确定,是否受关联关系的影响;有无包税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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