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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1)是否故意虚增1994年期初库存数量,多计已征税款;

  (2)按销售价核算1994年期初存货的商业企业,是否将“进销差价”剔除后计算。

  (3)按计划价格核算的单位,是否将计划价调整为实际价后计算;

  (4)产成品、在产品中外购项目扣除项目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多计已征税款;

  (5)对帐物不符,商品损耗等因素是否在计算已征税款时进行了调整;

  (6)兼营免税货物或应征营业税项目的存货是否按规定公式剔除后计算;

  (7)是否将代管的物资并入自有库存物资计算已征税款;

  (8)是否按税务部门核定的已征税款挂帐。

  7.检查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回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全部入帐,作为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8.等级品、副次品、废品、废料销售,是否漏交增值税。

  9.企业以物易物或销售给联营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或个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是否以明显偏低的价格结算,换取其他经济利益,少交增值税。

  10.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总机构将货物移送给不在同县(市)的其他分支机构销售时,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

  11.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是否按规定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以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等,是否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1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是否视同销售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1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15.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擅自减除还本支出后计算缴纳增值税。

  16.企业无偿提供商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货物样品,销售时是否漏交增值税。

  17.企业出售使用过物品(固定资产除外)是否缴纳增值税。

  18.对未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19.属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同时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费,是否税法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20.从事货物生产、销售为主的企业,兼营应征营业税的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这部分营业额,是否按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21.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情况下,是否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2.检查企业以货物偿还债务的,是否以货物销售价申报纳税。

  23.赊销货物,规定期限收回货款的,对逾期收取的利息,其利息是否并入销售货物申报纳税。

  24.销售自制产品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产品组成价申报纳税。

  25.销售货物为客户代垫运输、装卸费、在收取代垫费用时没有原始装卸凭证,是否合并销售货物申报纳税。

  26.采取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其合同规定收取的日期已到,但对方未按规定期限付款,是否按合同收款期申报纳税。

  27.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货物,在发出货物的当天,是否转作销售申报纳税。

  28.已实现的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加工、修理、修配收入,是否挂在清算帐户,未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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