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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同时,年度检查工作(包括专项或全面检查)完成之后,应写出书面总结,编写偷、漏、避税案例,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见格式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见格式六)、《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见格式七)。

  四、其他问题

  1.检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企业或个人保守秘密。

  2.对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审查,除审查内容可比照本规程外,有关审查程序仍按国税发(1992)242号《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办理。

  3.本检查规程所附各种表格由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统一负责印制并发放。

  附件:

  一、格式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略)

  二、格式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记录》(略)

  三、格式三《企业所得税检查表》(略)

  四、格式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略)

  五、格式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六、格式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七、格式七《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八、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

  附件八:
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

  (一)增值税

  1.熟悉和掌握增值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检查企业的征管性质、收入属性,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确定其所适用的税率以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通知(鉴定)以及与企业往来的有关税收文件。

  4.检查被查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抵扣发票,确定其申报纳税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检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等方面的问题

  (1)有无私自印刷或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索取、借用专用发票。

  (2)有无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或以骗取扣税为目的,非法取得扣税凭证的。

  (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内容和金额是否一致;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是否一致;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实际发货量是否一致。

  (4)发生退货和销售折让,销售方无法取得原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也未取得购买方税务机关证明单的情况下,是否擅自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同时造成购入方多扣进项税金。

  (5)从事商业的企业是否开具内容虚假的专用发票,将固定资产开具允许抵扣的货物名称;为了帮助购方多扣税款,是否随意增大票面金额或虚开专用发票?

  (6)在常规性或专用发票检查中,是否发现假发票?

  (7)有否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跨地区携带并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使用电子计算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9)1994年7月1日以后,是否使用全国统一印发的新版专用发票。

  6.检查企业1994年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是否已按规定计算期初挂帐税金。是否有以下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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