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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京国税[1995]1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1995年7月20日

北京市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检查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涉外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检查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规程适用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管辖税种的税务检查。

  二、检查幅度和检查重点

  年度检查的面(包括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一般不少于纳税企业和个人的20%。重点检查的面一般不少于年度检查面的50%。确定检查任务后,可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中所掌握的材料和情况,合理组织检查力量,点面结合,以点为主。

  被检查企业和个人,凡有下列情形的,应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检查。

  (1)历年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偷、漏、避税问题;

  (2)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查帐报告不够详细准确,资料不全;

  (3)在分析性复核中有重大异常变动;

  (4)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本情况有重大变动;

  (5)扩大经营范围未申请变更税务登记;

  (6)其它业务收入占经营收入总额的比重不正常;

  (7)各种经济、财务指标比率和同行业相比过高或过低;

  (8)影响个人收入的因素以及申报资料内容等有重大变化。

  三、检查程序和检查要求

  检查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分三个阶段完成,即检查准备阶段、现场检查阶段、检查问题汇总及处理阶段。具体步骤规定如下:

  (一)检查准备阶段

  检查前要全面熟悉、了解被查企业或个人经营、收入、财务核算、纳税等基本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内容,安排检查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工作有:

  1.选择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

  全面了解所属企业或个人经营、收入及纳税情况,根据具体检查计划和目的要求,选择确定被查企业或个人名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了解被查企业或个人税收变动情况,对被查纳税期资料与可比纳税期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同时查阅并分析被查企业会计报表情况,对影响税收的财务比率进行分析,用于反映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同历史相比的差异,从中找出对税收可能产生影响的问题,确定具体检查项目和内容。

  2.确定检查人员、检查时间:

  根据确定的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确定检查人员、检查纳税期限和检查起止时间。(见格式二-A)。

  3.发送检查通知:

  检查前应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通知书》(见格式一),提前三天将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地点、需提供资料等通知被查企业或个人。对被举报有偷、漏、避税的企业或个人。有必要对其进行突击检查时,经请示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批准后,可不通知被查企业或个人,直接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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