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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5年税收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大检查的范围

  本市所有中央、地方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及企业集团;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及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五)检查的重点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特别是实施税改后,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以及“零”税负的企业,供出口产品的供货企业。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

  3.偷、逃税款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企业及纳税人。

  4.群众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税收大检查政策

  自查阶段:纳税人及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查出的违纪收入,在限期内及时补缴税款的,严格按大检查政策“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执行,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重点检查阶段:凡属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要按《征管法》从重处罚;对重大偷税案件要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理。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定要移送,决不能“以罚代刑”。对于政策界线划分不清不明确的问题,要慎重处理,并及时与市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研究妥善解决。

  四、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税收大检查分办公室,由马毅民副局长兼主任,尹永茂、邵大春、王颖非、闫润和、李幼才、孔繁琪、张克礼、王冰、任四平、冯广明等同志兼副主任;成员由有关处、室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局稽查处。各区、县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于10月20日前将办事机构、人员名单以及大检查计划一并报市局稽查处。

  五、报表报送时间

  (一)企业自查补税情况统计表,于10月26日、11月5日前报送市局稽查处,并随报表附送3-5份自查典型案例。

  (二)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使用现行每月报送的“税收政策检查及违章处理情况报告表”,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市局稽查处;并随表附送3份典型案例(检查复印件)。

  六、大检查工作总结请于1996年2月10日前报送市局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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