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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编报1995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和印发《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失效]

  附件2
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

  一、税收会计报表部分

  (一)变动情况

  1996年由于全国税务系统实行税收会计改革,因此税收会计报表作了较大的变动。变动后的会计报表新增B《税收资金平衡表》、《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报表》、《减免税金明细表》。保留了入库表和提退表,取消了《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表》和《能交基金、预调基金入库数额明细表》。将欠税表改由统计编报。

  (二)口径说明

  1.电话月报

  (1)将原电话月报中的“外资企业出口退税”由89行调到74行,放在“第二大项:出口退税”项内的“计划单列市”下。

  (2)国有性质的联营企业所得税反映在“第三大项:国有企业所得税”内。

  2.《税收资金平衡表》

  (1)本表年初余额数分别按各总帐户的年初余额填列。该数据一年内保持不变。

  (2)本表期末余额根据各总帐科目期末累计余额填列。

  (3)本表资金占用类科目,根据各科目总帐的借方累计余额填列。

  (4)本表资金来源类科目,根据各科目总帐贷方余额累计填列。

  (5)本表资金占用类的各待征类科目,待处理损失税金和保营款科目在年初余额栏允许有数。待解税金科目和在途税款科目年终应进行清理,原则上应无数。本表资金来源类的应征类科目、多缴税金和暂收款科目在年初余额栏允许有数。其它科目在年初余额栏不允许有数。

  (6)入库单位在编制本表时,保管款和暂收款按上解单位资金平衡表所列数额汇总填列。

  3.《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报表》

  (1)本表“应征税金”栏各项的本月栏和累计栏根据应征类科目的各总帐及明细帐的贷方本月余额和累计余额分别填列。

  (2)本表“欠缴税金”栏各项数额根据待征类科目的各总帐及明细帐的借方累计余额填列。

  (3)本表“在途税金”栏根据在途税金明细帐的借方累计余额填列。

  (4)本表“查补税金”的应征和入库两栏,应根据查补税金辅助帐的累计额填列。

  (5)本表“应征税金”累计栏内的各大项数额应与《税收资金平衡表》中资金来源中相对应的各“应征类”科目数据一致。

  (6)“欠缴税金”栏内的各大项数额应与《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资金占用类中的各“待征类”科目数据一致。

  (7)本表“在途税金”栏总计应与资金平衡表中资金占用类中的“在途税金”科目数据一致。

  (8)本表中“查补税金”的“应征”为本表“应征税金”累计的其中数。“入库”为《入库税金明细表》累计的其中数。

  4.《入库税金明细报表》

  本表同95年《各项收入入库明细报表》口径基本相同。本表各项收入数根据“入库类”科目相应的总帐及其明细帐借方本月余额和累计余额填列。本表累计税额中合计数及与《税收资金平衡表》中资金占用类中“入库类”科目的期末余额数据一致。

  5.《减免税金明细报表》

  (1)本表根据减免税金总帐及明细帐的借方本月余额、累计余额和借方发生额分析栏填列。

  (2)本表“涉外企业”减免一栏不反映涉外企业实行新税制而新增税负实行先征后退部分。其它项目口径同原报表口径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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