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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编报1995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和印发《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失效]


  (2)表内“原油”、“天然气”一般情况下只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栏有数。

  6.《海关代征税额分类统计年报表》

  本表为全口径海关代征综合情况表,统计由海关代征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增值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和资源税。

  (1)表内“涉外企业(单位)”栏统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海关代征。

  (2)表内“个人”统计国内、国外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在海关缴纳的税收。

  (3)表内“烟”、“酒”、“钢材”等的指标口径与增值税、消费税等统计表中相关指标的统计范围应完全一致。

  (4)本表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各项收入入库明细年报表》中“进口产品增值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和“专项调节税”之和

  (5)本表的合计数为增值税、消费税、海关代征之和。

  (6)本表“涉外企业”合计数,为增值税、消费税,海关代征中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之和;本表国内企业“合计数”为增值税、消费税,海关代征除上述及个体经济外的其它各种经济类型之和;本表“个人”合计数为增值税、消费税,海关代征中个体经济之和。

  7.《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

  本表统计对国内个人,在华外籍人员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1)本表“纳税人数”栏应填列年度内实际缴纳税款的人数。其中:一个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应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得分别缴纳的,按两人或多人统计。

  (2)本表“港澳台”栏为华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本表“其他”栏为国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本表纳税所得额,要基本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要求。例如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适用20%的税率,其所得额数字不可出入太大。

  (5)纳税所得额的统计,一般指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6)本表中“其它所得”是为将来新政策的制定而设,因此目前此项不应有数。

  (7)由于税收征管范围决定,本表个人所得税,只包括个体集贸征收和涉外企业征收的外国人,港澳台和中方雇员的税收。所以累计所得税额中“其它”项为中方雇员和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税收。

  (8)本表中“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港澳台、外国人栏应无数。本项数额为个体集贸税收。本项数字在《税收收入分经济类型统计年报表》中集中反映为“个体经济”栏,两项数字应一致。

  (9)一般情况下,本表“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只在“其它”栏有数;其税额(包括转包、转租)在《税收收入分经济类型统计年报表》中应按企事业单位原有经济性质填列,分别统计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栏。

  (10)本表累计所得税额的“港澳台”、“外国人”栏合计数之和应与《涉外税收税额统计表》中个人所得税合计数一致等。

  (11)本表“个体工商为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中纳税人数(人)应小于《纳税户数统计年报表》“个体经济”的纳税户数。

  8.《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

  (1)本表各税种各栏一律包括按不同税率征收的所得税正税和附征的地方所得税。

  (2)本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栏分别包括与港澳台、华侨合资企业,与港澳台、华侨合作企业以及港澳台、华侨独资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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