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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7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解决好企业所得税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一次企业所得税执法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检查内容,工作要求,时间安排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研究组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一、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自查阶段自接到文件到1995年10月27日前结束并写出自查报告上报市局。在自查阶段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企业所得税实施以来的各项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报告要详实具体,要反映自查的全貌。

  重点检查阶段,自1995年10月30日至1995年11月17日结束,在重点检查阶段市局将组织各区县局、直属分局采取分片汇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检查贯彻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具体措施、操作办法、落实政策和基础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结束后要分片写出检查报告。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994年1月1日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以及市局转发、贯彻、实施的意见、措施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具体贯彻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侧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进行检查:

  (一)税收征管范围及入库情况。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和入库级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三令五申。这次检查,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应主要依照财政部(94)财预字第347号《通知》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人库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二[1994]19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京国税[1995]115号)的有关规定,就自己所管的税源户和人库级次对照自查,不符合规定的要认真按规定调整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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