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试点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本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的报告,进行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通知,进行汇算清缴,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手续。试点企业对自己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负法律责任。
十二、税务机关对试点企业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做好纳税服务和税收业务政策、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辅导、培训工作。
十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各试点企业所在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要对试点企业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稽核审计。稽核审计结束后的八月底以前要向市局写出稽核审计报告。稽核审计的主要对象是企业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情况。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查帐鉴证报告同时要进行稽核。稽核审计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市局将另行通知。
十四、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核审计中,如发现试点企业申报不实,应核实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本通知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1996年再视情况在全市扩大试点,推行此项工作。
十六、本通知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试点中的问题,请有关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市国家税务局反映。
附: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通知;(略)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报告;(略)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帐鉴证表;(略)
4、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帐鉴证表;(略)
5、调整项目查帐鉴证说明。(略)
19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