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的主要内容是:年度收入总额及其计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及其计算,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及其计算,已纳所得税额及其计算,应补(退)所得税额及其计算,《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各项内容填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合规性和各表之间、各表的各个项目、各个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
七、参加查帐鉴证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可根据查帐鉴证的要求,依法查阅试点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和纳税资料。同时,对试点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应严格予以保密。
在查帐鉴证工作中,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比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理,并及时通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试点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八、在查帐鉴证工作中,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指派的执业人员如发现试点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应当在出具的查帐鉴证报告中如实列报,由有关方面依法审查处理。
执业人员在查帐鉴证中,如发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在查帐鉴证结束后,另行报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有关方面依法处理。
九、查帐鉴证工作结束后,进行查帐鉴证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依照查帐鉴证的情况,写出查帐鉴证报告并给试点企业一式二份。查帐鉴证报告在查帐鉴证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后生效。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形成的查帐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查帐鉴证报告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报告”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查帐鉴证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查帐鉴证表”及“调整项目查帐鉴证说明”。
十、试点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指派的执业人员,对本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查帐鉴证,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