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试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附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查帐鉴证报告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5]39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试点企业,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强化税收行政执法监督和稽核审计手段,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查帐鉴证作用,强化和规范纳税人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的观念和法律责任,适应企业所得税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确保税收收入正确、足额、及时地纳入国库,经市局多次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选择在京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部分企业,试行自核自缴自行申报所得税和年度汇算清缴附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查帐鉴证报告及税务机关稽核审计的制度,现将有关试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1)由企业依法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和年度汇算清缴附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查帐鉴证报告;(2)由税务机关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稽核审计。
二、试点企业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缴纳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在京企业中选定(试点企业名单附后)。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试点期间,承担试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名单附后)。
四、试点企业可选择确定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本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查帐鉴证,并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要抄送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份。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试点企业进行查帐鉴证,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五、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试点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鉴证,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法规、规章、税收措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的税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颁布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