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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额审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额审查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6]31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我市1996年涉外税收检查工作计划具体安排,现将做好我市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额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查面:

  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额审查面应为199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户数的20%,其中,重点审查面不低于应审查企业的50%。

  二、审查对象及重点内容:

  (一)各局选择审查对象时,应侧重选择以下企业开展审查:

  1.199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疑点、问题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重大偷漏税问题的企业;

  2.未按京国税[1996]025号文件要求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企业;

  3.投资规模较大,尚未全面审查的企业;

  4.处于第一个减半年度或第一个征税年度发生减利或亏损的企业以及三年以上连续亏损的企业;

  5.财务机构不健全、帐目混乱、收支不清的企业。

  (二)各局在按照涉外税务检查规程开展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销售收入的审查;

  2.固定资产及折旧的审查;

  3.工资薪金的审查;

  4.开办费、递延投资损失、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审查;

  5.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审查;

  6.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的审查;

  7.营业外收支的审查。

  三、审查工作安排:

  1995年度所得额审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7月底结束。此阶段应完成制定审查计划、确定审查企业名单、做好查前准备等工作。各局应于7月底前将审查计划、选择企业户数、类型及企业名单上报市局涉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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