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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①汇算清缴基本情况。主要报告各区县局、分局汇算年度的整体工作方针或原则,并简要说明年度汇算企业的申报情况和盈亏情况。

  A、年度汇算企业的申报情况包括:汇算年度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企业户数、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非正常户数、定额征收企业户数、定率征收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申报率、同比增减数,未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及其原因等情况。

  B、年度汇算企业的盈亏情况包括:盈利企业户数、零申报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分别占全部汇算户的比例,汇算年度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额、同比增减数、完成收入计划等情况。

  ②汇算清缴中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主要报告各区县局、分局在汇算清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具体做法以及落实当年《汇算通知》的情况。主要包括对内、对外的宣传辅导情况、税源管理情况和贯彻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情况以及采取的具体征管措施,减免税、财产损失、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等主要涉税事项的审批情况等内容。

  ③收入分析。各区县局、分局应对汇算清缴年度的收入完成情况、收入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分析应根据市局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收入分析工作中的有关规定,针对企业销售(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额与上年相比发生的变化,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国际国内市场变化、具体税收政策变化以及新的征管措施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等诸多因素,对影响本局所得税税源变化的各项具体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分析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能够准确反映影响本局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的各种具体原因。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在收入分析中要加以专题说明。

  ④存在问题及建议。总结汇算清缴整体工作中发现的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⑤附件。税源统计表和市局要求各区县局、分局随同汇算清缴报告报送的其他材料做为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的附件。

  (3)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报送的时间及要求。各区县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市局。

  (五)通报考核阶段。市局应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7个月内完成对全市汇算清缴情况的总结、通报和考核工作。

  1.市局应召开各区县局、分局的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会,将全市汇算清缴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汇算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并对全市汇算清缴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全市汇算清缴工作成果、各区县局、分局应汇算的企业户数、已汇算的企业户数、申报率、零申报率、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情况、汇算清缴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改进和完善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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