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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①汇算清缴申报率=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和“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均包括实行查账征收企业和定率征收的企业户数,不包括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户数。

  ②有税率

  A、汇算企业有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算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算企业包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企业和定率征收企业,不包括免税企业。

  B、查账征收企业有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户数×100%

  C、核定征收企业有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核定征收企业户数×100%

  ③零申报率

  A、汇算企业零申报率=已进行汇算的零申报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已进行汇算的零申报企业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零申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零申报企业包括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均为零的双零企业和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金额为零的纯零企业,不包括用当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所得为零的企业;实行定率征收的零申报企业为纳税所得为零的定率征收企业。

  B、查账征收企业零申报率=查账征收零申报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户数×100%

  C、定率征收企业零申报率=定率征收零申报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定率征收企业户数×100%

  ④企业亏损面

  企业亏损面=亏损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亏损企业户数为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负数的企业户数。

  3.对各类审核审批事项进行统计和分析。各区县局、分局应对汇算清缴年度的减免税、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等各类事项的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统计各类审核审批事项的户数、金额、调整额等内容,分析审核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4.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报告。

  (1)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的总体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要如实反映汇算清缴期间的各项工作,总结及分析中的情况叙述要清楚,各项逻辑关系要准确。

  (2)汇算清缴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汇算清缴报告的具体内容分为以下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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