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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5)做好对纳税申报资料的纳税评估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总局、市局的规定及自身管理的需要,对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为稽查部门提供稽查线索。

  3.依法对各类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1)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事项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的申请各区县局、分局不再受理。

  (2)各区县局、分局可允许纳税人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做出审核审批结果的税前扣除事项做为未决涉税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先从税前扣除,待税务机关的审核审批结果确定后再做调整。

  (3)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完成对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和上报市局审批工作,在4月20日前将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并对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4)各区县局、分局对未决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结果同纳税人自行处理结果有差异的,应要求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审核审批通知后,于4月30日前重新进行申报,并办理补退税手续。

  4.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的退税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即时办理退税手续。

  5.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及时对前一阶段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小结,并就小结情况向市局报送文字材料。小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户数和申报率、未申报企业及其原因、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情况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审核审批情况、汇算清缴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及建议等。

  (四)总结分析阶段。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资料归档、数据统计、审核审批情况的统计分析、收入分析及工作情况总结等工作内容。

  1.资料归档。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已受理纳税人的各项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数据统计。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税源统计和其他相关规定对汇算清缴中的主要数据进行统计,并计算主要分析指标。

  (1)需统计的主要数据包括:汇算年度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企业户数、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非正常户数、定额征收企业户数、定率征收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未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和税源统计中要求的其他数据等内容。

  (2)需计算的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汇算清缴申报率、有税率、零申报率、企业亏损面等各项指标。各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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