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区县局、分局应在所得税管理部门和相应的征收所、管理所中设立咨询电话,选派业务素质强的人员解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对纳税人、基层税务所提出的难点、疑点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采用首问负责制进行解答。
6.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局所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区分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同类型、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分别采取公告、开辅导会、座谈会、发放辅导材料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辅导,使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和掌握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实施阶段。除另有规定外,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做好对纳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和对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办理退补税款手续,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1.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的申报。
(1)受理申报的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受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申报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受理实行汇总纳税的人寿保险公司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六个月。
(2)受理申报的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纳税人为各区县局、分局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监管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3)受理申报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退税申请、缓交申请或延期申报申请、各类报备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和纳税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补充说明等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后,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反馈受理结果。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受理后签字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反馈给纳税人。
(2)进行符合性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受理后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等。
(3)催报催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对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提高纳税人的申报率。
(4)加强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申报的审核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主要审核其所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是否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进行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申报表是否有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签字盖章,汇总后的应纳税额和成员企业就地预缴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内容。对于审核无误的汇缴企业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开具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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