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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纳税人的汇算清缴管理,在总结近两年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京国税发[2002]27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11月16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中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附报相关资料并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缴纳应补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对多缴的税款应及时办理退库或依纳税人申请抵顶下一年度税款的手续,并对受理的各类申报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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