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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渝办发〔2008〕157号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8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07―2010年)的通知》(渝办发〔2008〕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第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各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承担监测任务。

  市环保局成立总量减排监测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市环境监测中心主任承担,成员由市环境监测中心专家和各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站长组成,负责协调解决监测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第五条 总量减排监测包括全市范围内国家及市重点监控企业、核查期内投运试生产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纳入减排计划的企业的所有排污口(对治理设施应包括进出口)。监测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更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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