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九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进行估算,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COD排放量=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城镇常住人口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煤炭平均含硫率×0.8×2

  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和煤炭平均含硫率由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环保局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参照《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由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负责初审,如发现问题应责成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初审后报市环保局核定。

  第十二条 每年1月和7月,市环保局在环保部核定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区县(自治县)的SO2和COD排放量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上报的总量减排统计年报和季报应当与核定的减排统计数据一致。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公布1次各区县(自治县)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年际变化量、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等。未经市环保局审定,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不得对外使用和公布总量减排数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各区县(自治县)包括北部新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