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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8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全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但不包括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如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对已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设立银行结算帐户,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但暂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

  三、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具体手续,暂规定为小规模企业仍使用原普通发票办理开票结算和记帐手续,对需要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由小规模企业持已开出给购货方的发票报销联,简要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的项目资料如:纳税人登记号,商品名称或劳务名称等,到主管税务所凭以换开专用发票,经税务所审核无误开给专用发票(报销联和抵扣联交企业)并收回小规模企业开给购买方的发票报销贴在专用发票的存查联上,并建立辅助登记。

  四、各分局应按本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对所辖小规模企业进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认,并编制准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企业名单下发有关税务所。各分局所属税务所,应严格按分局所列名单,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

  五、被确认准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一律采用申报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六、被确认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应区别行业、企业、限期要求其健全会计核算,最迟限期到1994年底。凡达到一般纳税人具体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在一年内仍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要求的小规模企业,停止对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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