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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库调整增值税退税科目级次后有关退税事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库调整增值税退税科目级次后有关退税事宜的通知
(京国税计[1995]08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鉴于我市各局增值税全部缴入中央金库,由市人民银行国库处统一办理共享分成,因此增值税退税理应从中央退库,但银行在编制1995年支库微机应用的程序时,将市属和区属的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两科目分别放入市库和区县库中。现经与市财政、市人行有关部门协商,从1995年3月1日起,市行将原放入市库的“2.52款:市属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和放入区县库中的“2.53款:区县属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两科目一并调入中央库中。科目级次调整后,各局在办理校办、福利、外资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时,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填写相应的科目,并分别从中央库中退出。对前两个月已办理的上述退税,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开具更正通知书,在三月底以前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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