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国税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通知
(京国税[1995]19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从1996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的决定,根据国税发[1995]1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我市国税系统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会计改革的基本标准:
(一)凡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不论是否发生应纳税行为或者减免税款,都必须按时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
(二)所有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管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
(三)各会计核算单位都要对应征、减免、滞欠、征收、入库和提退等各项税收资金活动进行全面、完整,准确和及时的核算反映。
(四)各征收单位都必须按纳税人设置分户明细帐,核算到每一个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反映和监督每个纳税人的税款申报、缴纳、减免、欠税和退税情况。
二、切实做好全面推行会计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层层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税收会计改革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市局已召开了处长、分局长、计会科长、会计人员的会议,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各分局也要进行层层动员和部署,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将总局的决定迅速传达到各基层单位和每个税务干部。
(二)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班子。各分局都要建立一个有局领导挂帅,计会、征管、人事、计算机室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总体部署和协调工作,并设立办公室专人负责。计会、征管、人事和计算机室主管部门都要将会计改革列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共同负责抓好这项改革工作。各分局要在11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报市局计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