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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行)发[2007]1312号 2007年12月17日)


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各行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标准实行定点住宿,具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宁财行发[200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驻乡镇及以下农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在十人及十人以下的单位,无炊事员编制,必须集体立灶起伙者,每人每月给予20元的小伙食单位补贴;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又不能回家用餐而必须在外就餐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三、到中央国家机关或单位、外省区挂职等工作人员,比照《办法》第六章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即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四、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大、中院校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在外省区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在自治区境内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元;住宿费按照校内住宿规定,据实凭据报销,不再发放公杂费;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
  五、《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宁财(行)发[2006]69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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