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杭国税法〔2007〕449号)
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已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经对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以往联合发文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以下17件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杭税稽[1994]字第23号);
二、《关于转发浙江省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杭税稽[1994]字第11号);
三、《关于对非经营性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杭税稽[1994]字第78号);
四、《杭州市计划委员会、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工商企业及其他企业性单位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和税收征管的通知》( 杭计物[1994]46号、杭国税发[1994]字第2号、杭财企[1994]字第758号);
五、《关于对个体医师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税稽[1994]字第389号);
六、《关于非经营性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的补充通知》(杭税稽[1994]字第153号)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货物运输发票管理的通知》(杭国税征[1995]92号、杭地税征[1995]132号、杭交运[1995]133号)
八、《关于新版企业收款收据领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国税征[1995]153号、杭地税征[1995]180号)
九、《关于享受减免税的企业进行减免税申报的通知》(杭国税征[1995]210号、杭地税征[1995]223号)
十、《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杭国税征[1996]81号、杭地税征[1996]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