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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51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办〔2006〕93号)要求。现就视频会议(培训)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的组织管理。各单位、部门要按照总局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暂行)》及省局印发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的组织管理,积极利用视频网络安排会议和培训,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负担。
  二、明确视频会议(培训)的组织分工。总局、省局通过视频召开的会议(培训),根据会议(培训)的内容,由对口相关处室通知需要参加的单位及人员,并做好与市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沟通协调工作。市局召开的视频会议(培训),由提出召开会议的部门通知需要参加的单位及人员,并做好与市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沟通协调工作。
  市局信息中心要认真做好视频系统的技术保障和支持等工作;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会议(培训)场所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市局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视频会议制度的完善和管理等工作。参加视频会议(培训)的单位要按要求做好会议(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认真抓好会风会纪。
  三、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的计划管理。总局、省局通过视频召开的会议(培训),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各处室(中心)组织视频会议(培训),原则上应纳入年初会议(培训)计划,按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报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培训)不开,可合并召开的合并召开。
  四、严格视频会议(培训)的组织要求
  (一)控制会议(培训)时间。召开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组织视频培训,也要本着效率原则,尽量压缩培训时间。
  (二)控制参加人员。保证参加人员与视频会议(培训)内容切实相关,避免陪会;要求基层人员参加的视频会议(培训),应尽量避开征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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