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阳光大厦商住楼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7〕310号)
甘肃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申请》(玉油阳物字〔2007〕3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公司所服务的阳光大厦商住楼物业服务费指导价及相关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等级及指导价标准
根据现场考核,你公司对兰州市庆阳路426号阳光大厦商住楼提供的服务等达到了《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规定的二级服务内容与标准,其物业服务基准价核定为: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30元。
上述标准,可在15%幅度内上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及标准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约定。
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费在住宅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5%。
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收费标准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0.10元的标准收取。
三、二次供电管理费
二次供电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实际用电量每千瓦时0.05元的标准收取。
四、物业小区停车费
1、室内停放自行车每辆每次0.20元,过夜(超过24点,下同)每辆0.3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按5.00元收取;
2、室内停放机动自行车每辆每次0.40元,过夜每辆0.6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15.00元;
3、室内停放摩托车每辆每次0.60元,过夜每辆1.0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25.00元;
4、汽车在小区内露天固定停车场停放,小型汽车每辆每次2.00元,过夜每辆3.0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80.00元;两吨以上货运汽车每辆每次停放3.00元,过夜每辆5.00元,全月停放每辆每月120.00元。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小区内住户在共有停车场停放按月缴费的70%收取。业主在自备车库停放车辆不收取停车费。
5、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物业管理小区,并设有固定停车场所的,可向进入小区内半小时以上的外来机动车辆收取一次性停车费,对进入小区未满半小时的车辆不得收费。
五、实施上述收费,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收费时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