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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业科目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第二十条 笔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成绩确定笔试合格线,并分部门(单位)、招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推荐的原则,按录取与面试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第二十一条 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必要时,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地级市公务员主管机关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考试总成绩,分招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按录取名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经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自治区直属机关由各招录机关(单位)负责实施;市、县(市、区)所属机关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实施;乡、镇机关由所在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察时要对被考察人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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