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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启动甘肃省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启动甘肃省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7〕303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近期国内燃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306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化解燃油价格上调对省内公路客运运输生产带来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甘价服务〔2006〕306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1月15日起启动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具体是以现行公路客运人公里基本运价0.10元为基础,省内不同线路等级和车辆类型的人公里运价(基价)上调0.004元。运价计价基础详见《甘肃省汽车旅客油价运价联动运价表》(第一次联动运价表)。启动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调整后的价格是公路客运人公里最高运价。鉴于省内部分线路公路汽车旅客运价执行不到位的实际情况,不同线路具体执行票价,由各客运运输经营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下浮执行。

  二、按照甘价服务〔2006〕306号和发改电〔2007〕290号文件规定,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不实行油价运价联动,仍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交运〔2000〕第18号)执行。客运附加费及其他费收不作变动。

  三、各运输企业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对调整后的公路汽车客运营运里程及票价等,及时在车站候车室、客车车厢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实施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后的公路汽车客运营运里程及票价表等由各级价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监制,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各级价格、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客运市场、企业经营情况、燃油成本及驾驶员收入状况进行监测。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不执行运价政策,擅自提高客运票价,扰乱市场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管理,维持良好的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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