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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永久
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 重要的永久
10.2.2 一般的10年
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 重要的30年
10.3.2 一般的10年
10.4 机关财务预算、决算、审计结论 
10.4.1 基建立项永久
10.4.2 审计工作制度、审计工作布置、整改措施、意见30年
10.4.3 申请经费、临时经费划拨(本级)30年
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30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 重要的永久
10.6.2 一般的10年
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永久
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30年
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 重要的永久
11.1.2 一般的10年
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永久
12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0年
13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30年
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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