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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永久
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30年
9.3 人事任免文件永久
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永久
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30年
9.5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永久
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30年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永久
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永久


9.9 职工名册永久
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永久
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永久
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永久
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10年
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 重要的永久
9.11.2 一般的30年
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10年
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
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30年
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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