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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5.2 本机关协办的 
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30年
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10年
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 《杭州国税信息》、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永久
8.6.2 《情况反映》、《工作信息》、《法规汇编》等永久
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
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永久
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永久
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30年
8.7.4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10年
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 重要的永久
8.7.5.2 一般的30年
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永久
8.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10年
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永久
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10年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 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永久
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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