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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5 与其他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5.1.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30年
5.2 本机关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10年
6 本机关承办全国会议的文件材料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永久
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30年
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10年
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系统、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7.1 重要的永久
7.2 一般的30年
7.3 本系统、本机关工作汇报材料30年
8 本机关有关国家税政业务文件材料 
8.1 本机关制定的国家税政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永久
8.2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30年
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30年
8.5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8.5.1 本机关主办的 
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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