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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国家税政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以本机关为主与有关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本机关归档,本机关协办的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机关,各有关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局原制定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和《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2: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机关党、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永久
1.2 大会发言,建议和意见,简报,快报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
2 本机关党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委、共青团、工会、妇联会议,局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10年
3 本机关党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永久
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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