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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三、流转税、消费税等税种税政业务的执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流转税、消费税征收管理、纳税评估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金税工程流转税业务的管理及推广应用工作的文件材料。
  四、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等税政业务的执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所得税征收管理、纳税评估办法;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制度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国际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实施,涉外税务审计,情报交换,跨国收益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对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文件材料。
  六、贯彻落实国家进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维护工作;实施反避税检查工作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七、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综合性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征管质量的综合考核;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组织征管软件的推广、应用;协税护税及打击涉及发票的违法活动;税款缓缴、呆账税金、税款核销管理工作;制定、组织实施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办法;纳税服务、日常税源基础管理,日常管理性检查;负责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八、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九、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一、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相互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按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
  一、本机关制定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征税管理、行业指导和税收行政管理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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