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杭国税办〔2007〕368号)
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不明之处请与市局办公室联系。
附件:1.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
案保管期限规定
2.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各职能部门归档范围与职责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履行职能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反映本机关自身建设、管理及国家综合性税政业务、行业指导、监督、检查等主要职能活动和本机关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历史研究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国税局关于税收征管的方针、政策、法规性文件材料。
对综合性税收政策、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宣传培训;建立、推行规范税收执法的规章、制度;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重大涉税案件审理,行政诉讼、听证和赔偿等涉税法律事务;税收检查案件的复查复审、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工作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税收计划管理、税收会计、统计和信息数据的分析汇总;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的集中处理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并检查税款入、退库;税源调查和测算、监控重点税源、进行税收分析及税收票证管理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