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酒店业、餐饮业在全区GDP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到“十一五”末由现在的0.78%上升到5.1%。
二、酒店业、餐饮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酒店业、餐饮业投资者,应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毕节地区投资者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酒店业、餐饮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区内国有企业利用原国有划拨土地与投资者联合兴办现代酒店业、餐饮业,且投资者为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但保留划拨土地的期限不超过五年;属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等形式参与兴办大型现代酒店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三)对四星级以上的酒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可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适当比例返还作为酒店外规划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经费;工商管理费从登记注册之日起12年内免收;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后,企业可申请排污治理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给予30%的优惠;城市卫生费按照收费标准优惠5%。
(四)对星级酒店业用水用电给予优惠。对二星以上(含二星级)旅游宾馆(酒店)及旅游定点饭店用水价格按当年当地商业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为基础优惠l0%执行。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级)旅游星级宾馆(酒店)用电价格按当年目录电价(商业用电)为基础优惠10%执行。上述用水用电优惠政策试行期限为5年。
(五)酒店业、餐饮业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办理。同时投资者在入户、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三、酒店业、餐饮业发展的工作措施
(一)建立酒店业、餐饮业发展促进基金。行署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用于发展酒店业、安排50万元资金用于发展餐饮业,各县(市)每年要安排50万元资金发展酒店业、餐饮业。主要用于扶持四星级以上酒店业提升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推进餐饮业发展,提升酒店业、餐饮业硬件设施的贷款贴息补助等。
(二)强化分类指导。结合各县(市)实际,力争在3至5年内培育建设30家三星级以上特色酒店,创建一批具有毕节特色和毕节饮食文化内涵的特色品牌酒店集团,引导酒店业、餐饮业向环保节能型转变、向绿色健康型转变,提升酒店业的综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