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渔政处向上级推荐的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市渔政处科室正、副职领导干部。
(三)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选。
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一)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三)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五)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作出决定。
(六)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班子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七)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不得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九)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附件3:
重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重要项目的范围
(一)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需经处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再申报项目立项。
(二)渔政专项资金项目
每类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应将该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报处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重要项目的提请和审定(批)程序
列入重要项目的均须提交处长办公会议审定(批),程序如下:
(一)预备会议
公益型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余重要项目,由项目单位(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送办公室,并同时上报分管处领导。由分管处领导召开预备会议,达成共识。
(二)专题会议
按照预备会议确定的原则和意向,将所形成的初步方案报分管处长,由分管处领导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论证、完善,形成相对成熟、可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