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马、鸡、鸭、鸽等动物。
第二章 防疫基础设施
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若改、扩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在生产区外设立供销售畜禽的专用“码头”;净道和污道相分离。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建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设施,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第七条 畜禽养殖场大门口及生产区入口处设有符合防疫要求的消毒池;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室,并配备足量有效的紫外线灯;各棚舍入口处设有消毒设施。
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章 动物防疫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动物防疫卫生制度、岗位责任制、免疫制度、消毒制度、进出人员管理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安全使用制度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等,并于醒目处上墙公示。
第十条 日常免疫工作应按规定的免疫程序及操作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 畜禽标识的佩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及时佩戴畜禽标识,佩戴率达100%;
(二)对掉标的畜禽及时补标。
第十二条 兽药疫苗的日常保管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 设有专用冰箱,其冷藏室内有温度计,并有每天的温度记录;
(二) 疫苗按照要求保存;
(三) 无违禁、过期兽药疫苗,无原料药、无中文标识进口兽药疫苗;
(四) 兽药仓库做到整洁、避光、干燥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