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等两个规范的通知
(沪动卫监(2008)第59号)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上海市宠物诊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本市动物产地和宠物诊疗活动的监管工作,我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08年5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宠物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宠物诊疗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及《上海市宠物诊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宠物诊疗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宠物诊疗机构,是指专为宠物进行诊疗活动的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且符合DB31/T327-2004《宠物诊疗机构通用技术条件》有关要求的宠物诊所、宠物医院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