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商品住房成本审核认证工作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7〕340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引导和调控,规范商品住房交易价格秩序,促进稳定住房价格,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开展商品住房成本审核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加强成本审核认证
住房价格是重要的民生价格,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价格、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促进住房价格稳定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商品住房成本是确定销售价格和房屋重置价的基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管)主管部门逐步开展和加强商品住房成本的审核认证工作,要在审核认证商品住房成本的基础上,公布不同区域、不同建设项目的商品住房社会平均成本和房屋重置价。通过审核认证商品住房成本,探索对商品住房价格的调控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中各种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期房炒作等行为的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遏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二、严格商品住房成本审核认证程序、规范商品住房成本构成
商品住房成本审核认证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管)主管部门规范程序,严格勘验,按照合法、合理、相关性的原则全面、细致、准确、及时地审核认证商品住房成本。
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定期测算并公布分地区、分建设项目的商品住房社会平均成本,加强对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建设项目收费的审核认证。其中: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和拆迁安置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为依据,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以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须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发生的费用为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主要包括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建安成本、基础设施建设费以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商品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为依据;管理费以开发经营者为建设项目、组织开发经营所发生的费用为依据,贷款利息以开发经营者为建设项目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为依据,建设项目收费以依法缴纳的费用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