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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第九条 及时维护与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各责任处室应在15日内制作并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必要的公开前审查后,填制《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编制表》(见附表),一并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除公开目录列举的内容外,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由相关部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发布。
  第十条 年度清理。年末各责任处室协同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对全年主动公开信息内容进行自查和整理,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更新,保证公开内容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流程依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执行,并通过填制《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承办单》(见附表)完成部门间流转。

第四章 公开前审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机等。
  第十三条 应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必要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处室负责人审查;
  (三)拟公开的内容较为重大的,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四)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还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四条 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应当依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评议与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由特邀监察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积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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