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杭国税办〔2008〕1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协调公开流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有关要求,并结合市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以本级机关产生的政府信息为主。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
第五条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相关处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党组统一领导,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首次规范公开。各处室依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列责任信息的类别,制作主动公开信息,以电子文本形式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随附索引(索引格式见附表)。其中,执法规范类公开信息应包括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文件标准格式报送。对文件中部分内容已废止失效的,也应列入公开内容并注明废止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