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申请时间。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相关处室提供信息内容。相关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处室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处室或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应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涉及市国税系统内其他各区、县(市)税务局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视具体情况批转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承办。各区、县(市)税务局承办机构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本级机关负责人审签后上报予以答复或受托予以答复。信息公开办公室可确定由相关国税机关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回复申请人;代为回复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时间应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要求市局机关承办提供信息内容的,依第十条所述程序办理,一般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省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市局机关负责人审签后上报予以答复或受托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