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杭国税办〔2008〕170号)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局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三条 除按照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
《条例》、《浙江省国税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指导、协调、监督、评议。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处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信息公开权利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