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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企业职责)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产权代表职责)

  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七条 (监事会职责)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投资管理原则)

  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监管方式)

  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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