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通知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作如下通知:
一、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从2008年6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督促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
二、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
为引导群众合理使用、节约使用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本市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各商品零售场所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对塑料购物袋要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市经委要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商务部等部门制订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工作,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
质量技监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对本市生产的塑料购物袋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要完善质量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制度。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要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督促商户销售、使用合格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