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
(津劳办〔2004〕38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
为规范退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本着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原则,特对2004年3月1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4]75号)中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联审手续调整为: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统计表》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到用人单位坐落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