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座落在市内6区、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市属外商投资企业;
(三)金融机构及外省市企业在津的分支机构;
(四)境外企业驻津办事处。
第十二条 各区县管辖的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数在30人以上的,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统计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计分析后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统计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局统计分析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填报的统计资料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建议用人单位暂缓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生活费及福利费的;
(二)不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建立劳动保障行政各部门联动机制,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实施联合办理制度。
(一)劳动合同管理和就业机构负责分析用人单位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情况;
(二)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负责分析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的情况;失业保险机构负责分析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纳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三)工资福利管理机构负责分析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及福利费等债务情况;
(四)就业管理机构依据现行法规和政策,根据行业、区域劳动力资源和失业率状况,根据用人单位生产规模、用工需求,宏观调控企业退工规模与数量。负责接收就业转失业的劳动者和档案转移工作并提供相关就业服务。